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政府采購中實施本國產品標準及相關政策的通知》的意見
2025年12月19日 15:52 來源:財政部 【打印】 
財庫〔2025〕30號
各中央預算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政府采購中實施本國產品標準及相關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25〕34號,以下簡稱《通知》),加快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采購市場體系,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在政府采購中實施本國產品標準及相關政策的重要意義
《通知》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緊扣高質量發展要求,結合我國發展實際,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系統提出了構建政府采購中本國產品標準體系以及對本國產品予以支持的工作要求,為進一步保障各類經營主體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提供了制度依據。
《通知》是政府采購領域的重要制度創新,也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還是落實政府采購領域外資企業國民待遇的務實行動,對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具有重要意義。
在政府采購中實施本國產品標準及相關政策,是一項長期性、系統性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提高站位,準確把握本國產品標準及相關政策的核心內涵,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將《通知》要求落實落細落到位。
二、全面理解在政府采購中實施本國產品標準及相關政策的內涵和要求
(一)準確界定產品在中國境內生產。《通知》明確,本國產品應當在中國境內生產,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實現從原材料、組件到產品的屬性改變。從具體情形看,在國內保稅區、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生產的產品,屬于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對醫療器械產品,取得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授予的準字號醫療器械注冊證的,屬于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其他產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是否在中國境內生產。
(二)科學制定本國產品具體標準要求。財政部將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分類施策、穩妥推進,根據不同行業特點和我國產業發展實際,在充分征求有關內外資企業、行業商會協會等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據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等,分產品制定中國境內生產的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產品的關鍵組件、關鍵工序相關要求,明確成本核算規則,并合理設置過渡期,保障標準符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
(三)認真審查有關證明文件。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對供應商所出具的《關于符合本國產品標準的聲明函》(以下簡稱《聲明函》)的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審查的要求,評審中發現《聲明函》內容含義不明確、同類事項與投標(響應)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錯誤等情況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供應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經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聲明函》仍然不符合《通知》規定要求的,供應商提供的相關產品視為不符合本國產品標準。
(四)加強對本國產品標準及相關政策實施的監管。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在處理涉及本國產品標準及相關政策的投訴或者開展監督檢查時,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必要時可以會同當地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依托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對產品和組件的生產地、工序完成地以及組件成本占比等進行核實、鑒定。一旦發現供應商假冒本國產品的,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要按照《通知》要求,配合財政部門做好涉及本國產品標準相關事項的核實、鑒定工作。
(五)嚴格落實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的相關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依法落實政府采購領域外資企業國民待遇。如發現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冊地、所有者,以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國別或者其他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要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保障符合本國產品標準的外資企業產品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三、抓好貫徹落實
(一)加強政策指導。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對此項工作高度重視、周密部署,通過組織培訓、政策宣講等方式,統一思想認識,制定切實可行的落實舉措。要強化采購人的責任意識,加強對評審專家和供應商的監督指導,及時總結經驗做法,營造有利于政策實施的良好環境,確保《通知》順利實施。
(二)完善內控機制。各級預算單位要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通知》要求,進一步健全內控制度,優化內部工作流程,將本國產品標準和相關政策要求嵌入采購需求、采購文件、采購合同、履約驗收等政府采購各個環節中,確保于2026年1月1日起在政府采購中落實政策要求。
(三)建立健全部門間協調機制。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加強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溝通,推動建立健全部門間協調機制,著力解決在政府采購投訴處理、監督檢查中涉及本國產品標準爭議事項的專業認定問題,形成工作合力,保障政府采購供應商合法權益。
(四)強化監督檢查。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采購相關當事人落實《通知》要求的監督檢查,暢通供應商投訴救濟渠道,對未落實本國產品標準及相關政策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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