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手續簡化
2021年07月26日 10:52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 【打印】 
根據辦法,研發機構申報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時,需提交《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采購國產設備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增值稅普通發票等資料。可辦理的退稅額,為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其中,為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稅務總局在出口退稅系統整合工作中,將《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樣式進行了優化、調整,并已通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整合出口退稅信息系統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15號)明確。因此,研發機構申報退稅時,應使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明確的《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不再使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24號)所附的《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需要強調的是,由于目前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已全面上線,因此,辦法明確,上述允許辦理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已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用途為“用于出口退稅”。
辦法規定,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申報期限為采購國產設備之日(以發票開具日期為準)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同時,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避免納稅人因未及時收齊退稅憑證而無法申報辦理退稅,根據相關規定,辦法明確,若研發機構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退稅,待收齊憑證及信息后,仍可繼續申報辦理退稅。如,某研發機構于2021年12月1日采購了國產設備,相關退稅憑證及信息于2022年5月30日收齊,該研發機構可繼續申報辦理退稅。
辦法的實施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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