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確要求不得限制民營經濟組織參與采購
2025年12月12日 10:53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福建省民營經濟促進條例》近日公布,明確要求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民營經濟組織公平參與政府采購、投標活動。
根據條例,福建要建立健全統一規范、信息共享的招標投標和政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依法公開交易目錄、規則、流程、結果、監管和信用等信息,保障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并平等參與交易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以設置注冊地、登記、備案、資質驗證、所有制或者組織形式、產品產地來源等不合理限定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民營經濟組織參與交易,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交易相對人。
條例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政府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及時、有效、完整發布或者提供采購項目信息和招標信息,不得限定供應商、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不得限定保證金形式,或者指定出具保函、保單的金融機構、擔保機構、保險機構;不得通過設置不合理的項目庫、名錄庫、備選庫、資格庫等方式,限定供應商、投標人資格;不得通過設置與履行合同無關的供應商規模、成立年限、納稅額和明顯超過政府采購項目要求的業績等條件,限制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不得要求供應商購買指定軟件和服務,作為參與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等。
條例要求,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和政府采購應當為中小企業預留一定的比例,中小企業無法提供的工程、商品和服務除外。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平等進入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公用事業等領域參與投資建設和服務。
條例還明確,涉及民營經濟組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或者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的內容;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含有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起草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應當依法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嚴格遵守公平競爭審查程序,準確適用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科學評估公平競爭影響,依法客觀作出公平競爭審查結論。(記者馬金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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