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審專家的證書與供應商有關聯怎么辦?
2019年07月09日 08:53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打印】
案例回放
某市采購代理機構組織某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資格項目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過千萬,幾十家投標人參與投標。評審結束后,經采購人確認采購結果,采購代理機構發布中標結果公告。
中標公告發布后,共有A、B、C、D四家投標人針對評審過程和結果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質疑內容包含整個項目評審時間較短、未按要求公布所有中標人得分情況(包括各個指標得分及計算方法,以及計算分數所依據的資料),并且認為個別評委與中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影響結果的公正性。收到采購代理機構質疑答復書后,四家投標人均表示對質疑答復不滿,分別向財政部門提出了投訴。
財政部門調查核實發現,原評審委員會中L專家雖然與Z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但其造價工程師注冊的單位仍是Z公司,而Z公司為本項目中標人之一的J公司投資企業。同時,L專家憑該注冊造價工程師的資質受聘為該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鑒于此種關系,財政部門認為,本項目評審委員會中的L專家與中標人之一的J公司存在利害關系而未主動回避,判定本項目中標結果無效,采購人依法重新組織采購。
問題引出
如何看待評審專家應回避而未回避?
專家點評
《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規定政府采購活動中的回避問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對于回避的制度給予進一步的細化,第七十五條第二款明確了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本案例中,雖然L專家回避的原因不屬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中的四種具體的回避情形,但其所擁有的資質證書還是與投標人產生了利害關系,同時憑借此資質證書才能讓其成為一名政府采購的評審專家。所以,L專家的評審活動影響了本次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的進行,也正是《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所規定的回避情形。
采購代理機構在評審前要對評審專家進行風險提示,對于應回避而未回避所產生的后果應承擔相應責任。在評審前一旦確定自身身份與參評項目存在利益沖突,要向代理機構提出,以免造成不利影響??韶S富專家庫的信息,如本案例中評審專家資質證書的注冊單位等。
采購代理機構利用信息系統模糊對比的方式查詢,對專家的回避情形進行預警。財政部門可建立評審專家信用檔案制度,實行動態考核??己饲闆r在政府采購網上通報??己瞬缓细竦?,取消其專家資格,同時書面函告其工作單位。
法規鏈接
《政府采購法》
第十二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
?。ㄈ﹨⒓硬少徎顒忧?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有利害關系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回避。(李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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