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裝備采購評審專家管理有新規
2025年06月06日 09:51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近日發布《軍隊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評審專家的選聘、使用、評價、監管等作出全面規定。
《辦法》明確,軍委裝備發展部統一組織全軍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專家入庫資格審核,對通過審核的專家授予評審專家資格并發放電子聘書,納入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專家庫統一管理。評審專家每屆任期通常不超過3年。評審專家有受終身禁止參加軍隊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活動處理,以及因違紀受到撤銷黨內職務、降職(級)或者降銜以上處分,或因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將其解聘退庫。
《辦法》提出,同一評審項目抽取同一團級建制單位,或者師級院校、醫院、科研機構所屬下一級不定等級單位,以及地方高校院(系)、軍工企事業單位廠(所)級單位、民營企業等的專家人數不超過2人;每年抽取同一專業領域同一專家參加的評審活動不超過12次。評審過程中,評審專家應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依據公平公正、客觀審慎的原則,按照評審文件明確的評審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對個人的評審意見終身負責;不得發表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傾向性意見或不當言論,不得將通信工具帶入評審現場,不得在評審工作中擅自離開。專家管理實施單位應將評審專家使用情況納入相關行業領域監督檢查和業務考核范圍,對評審專家政治品質、專業能力、擔當精神、工作實績、廉潔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進行履職評價,相關情況及時抄告專家所在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
《辦法》規定,軍委裝備發展部對評審工作中表現突出的評審專家進行通報,通報情況作為專家所在單位對專家進行表彰、獎勵和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評審專家1年內2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評審活動或接受邀請后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審的,予以書面警告。受到書面警告后2年內再次被書面警告的,1年禁止參加評審活動。評審出現錯誤,未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予以書面警告,導致需要重新組織評審的,1年禁止參加評審活動,導致需要重新組織采購的,2年禁止參加評審活動。評審前擅自泄露參評信息,未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1年禁止參加評審活動,導致需要重新組織評審的,2年禁止參加評審活動,導致需要重新組織采購的,終身禁止參加評審活動。評審過程中發表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傾向性意見或不當言論,或未按照評審要求進行評審,或存在商量評分、抄襲評分行為,未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予以書面警告,經勸阻后改正,導致需要重新組織評審的,1年禁止參加評審活動,經勸阻后改正,導致需要重新組織采購的,2年禁止參加評審活動,經勸阻拒不改正的,終身禁止參加評審活動。為特定供應商提供幫助,傾向性評分或與其他評審專家串通評分的,終身禁止參加評審活動。不配合質疑、投訴、復議工作,或不配合紀檢監察、巡視巡察、審計督查的,終身禁止參加評審活動。要求評審活動的組織單位提供超出規定范圍或標準保障的,終身禁止參加評審活動。( 樂佳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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