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鄉:推行供應商信用承諾制,投標可不再提供資格證明
2021年12月23日 08:36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打印】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要求,發揮信用在創新監管機制中的基礎性作用,河南省新鄉市財政局日前制定印發了《新鄉市財政局關于市本級推行政府采購信用承諾制的通知(試行)》(以下稱《通知》),旨在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提高供應商投標便利度、優化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境建設。
《通知》明確,信用承諾的對象為參加新鄉市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信用承諾的內容為供應商做出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和其他承諾,并自愿承擔違反承諾相關責任的約定。根據《通知》,政府采購供應商在進行投標響應時,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信用承諾。同時,為方便供應商便捷的作出承諾,《通知》以附件形式印發了《新鄉市政府采購供應商信用承諾函》示范文本。
《通知》明確,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只需在資格審查環節提供滿足相應資格條件的書面承諾,無需再提交營業執照、財務狀況報告、稅收證明、社保證明等材料。但為加強供應商虛假承諾的風險防控,《通知》也提出,采購人可以在采購文件中明確“采購人有權在簽訂合同前要求中標供應商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以核實中標(成交)供應商承諾事項的真實性”。
《通知》還明確了不適用信用承諾的情形,包括: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被相關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且尚在處罰有效期內;曾作出采購虛假承諾;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或者各級政策文件規定的不適用信用承諾的情形。存在上述情形的政府采購供應商,仍需提供證明材料。
此外,《通知》強調,供應商對信用承諾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如作出虛假信用承諾,視同為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經調查核實后,將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依法進行處理處罰。(本報記者 董瑩 通訊員 楊勤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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