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擴大科研機構政采自主權
2019年07月16日 09:01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審計廳關于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的管理監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近日正式出臺。《辦法》賦予了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的人財物自主權,其中對科研儀器設備采購作出明確規定,增強了采購靈活性和便利性。
《辦法》指出,項目承擔單位是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自主管理使用本單位科研項目資金,具體職責包括制定并完善本單位財務、資產、政府采購、績效評價、成果轉化及與此相關的科研、人事、科研誠信及科研倫理等內部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明確本單位科研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勞務費人員費開支管理、績效支出分配、結題財務審計、結余資金使用、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急需科研設備耗材采購等管理權限和審核流程等。省財政部門負責制訂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根據項目主管部門編制的資金分配方案及時撥付項目資金,不直接參與科研項目審批、管理,具體職責包括制訂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建立科研項目資金撥付、政府采購綠色通道等。
針對科研儀器設備采購,《辦法》明確,項目承擔單位屬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高校和科研院所應簡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流程,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經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批準,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投標程序,縮短采購周期。對于獨家代理或生產的儀器設備,可按規定程序確定采取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增強采購靈活性和便利性。
(粵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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