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一大波政采“暖企”政策來襲
2021年08月24日 08:59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根據溫州市財政局出臺《關于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保障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方面,該市要全面清理妨礙公平競爭規定做法、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堅決反對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其中特別提出,不得以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對供應商實施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不得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區別對待;不得設置或者變相設置供應商規模、成立年限等門檻或對民營企業設置不平等條款,限制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要求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注冊,或者要求設立分支機構,設置或者變相設置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障礙。
針對供應商普遍關心的降低交易成本問題,《通知》從規范保證金的收取和退還、明確采購代理費用支付方式、落實采購資金預付制度3個方面為供應商“減負”。其中明確,采購人應當在采購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收取和退付的方式、時間、條件、不予退還的情形,明確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原則上在達到退付條件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履約保證金,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預付款比例、支付條件、擔保措施等事項,切實增強供應商履約能力。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合同金額的30%;項目分年安排預算的,每年預付款比例不低于項目年度計劃支付資金額的30%;采購項目實施以人工投入為主的,可適當降低預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
在規范采購文件編制方面,《通知》指出,要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嚴格規范項目分包行為,合理設定資格條件和評審因素。其中強調,采購人應當對采購標的的市場技術或者服務水平、供應、價格等情況進行市場調查,根據采購項目績效目標、調查情況、資產配置標準等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進行價格測算。采購人根據采購需求特點提出的供應商資格條件,需與采購標的的功能、質量和供應商履約能力直接相關,且屬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條件。不得將供應商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以及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
對采購活動的調整和優化也是《通知》的一項重要內容,其中明確,一方面,通過簡化供應商信息登記、推進采購數字化建設、加強采購透明度建設、完善詢問質疑回復機制等舉措提高采購主體參與采購活動辦理便捷度,特別要求采購人應當及時開展采購意向公開工作,原則上不得晚于采購公告發布前30日,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響應)人,應當告知其未通過的原因,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應當按照規定公布評審專家的評分內容。另一方面,從投標響應、合同履約、資金支付三個環節優化采購活動執行,特別提出,采購人盡量縮短采購周期,盡快和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最長不得超過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對于因采購人原因導致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對供應商損失予以賠償或者補償。對于滿足政府采購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人應當自收到發票后30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等為由延遲付款,不得將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未規定的義務作為向供應商付款的條件。采購人延遲支付供應商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
此外,《通知》還對保障供應商合法權益作了明確規定,明確要優化投訴辦事流程、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處罰、完善政府采購信用評價。其中提出,將積極探索非強制性糾紛化解,通過約談、質證、調解等方式化解政府采購活動糾紛。積極深化完善采購人、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供應商等政府采購各方主體信用評價,加強信用評價信息公開工作。
相關文章
- 廣西累計公布采購意向近2萬條2021-08-24
- 天津規范需求編制強化政采“源頭”管理2021-08-24
- 寧夏明確綠色產品采購執行要求2021-08-24
- 湖南省政府采購協會電子交易平臺上線試運行2021-08-24
- 優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提高采購效率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