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問題評說(一)
2023年02月08日 15:02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 【打印】 
■ 莫勁松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頒布施行以來,政府采購活動已經走過二十年。政府采購專家評審制度及其實施,是政府采購活動諸多環節(過程)中極其重要的一個過程。具體來講、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活動會直接涉及到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及供應商等四類對象。從采購人采購實施計劃的啟動,到采購項目的履約完成并發揮應有的經濟、社會價值,全面相關于這四類對象的交互與相互作用。他們在采購活動中的認知水準、行為規則、協作程度及對采購項目實現的貢獻,一定層面上體現著今天政府采購制度施行依法采購、公平競爭的層次及與國家經濟發展文明程度的協調性。在此匯集了十二個(方面)的案例問題,具有相當的代表性與廣泛性;擬通過過程再現與點評,揭示目前政府采購或招投標活動(在采購項目評審層面)的現狀,由此,我們可以反思政府采購評審過程這個局部與政府采購活動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整體,乃至全面依法治國國策施行這個全局的辯證協調性。通過以下案例及問題,是窺一斑而見全豹,亦期望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問題一:采購評審需要排除習慣性思維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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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項目案例 |
某學院專業教學與MTI實訓系統項目采購(競爭性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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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需求 |
——提供教學與MTI實訓系統的開發、安裝、交付與培訓服務; ——預算:50萬;服務期: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完成交付; ——質保期:3年;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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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應概況 |
——四家供應商在截止時間前提交了響應方案; ——其中一供應商對服務期的響應是:“3年”; |
四位評審專家庫專家與采購人代表參與采購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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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結果 |
叁家供應商響應方案進入評審;服務期響應“3年”的供應商響應方案被否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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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小組在對供應商響應文件符合性檢查時,發現一家供應商響應方案中對服務期的承諾為“3年”,而磋商文件中對履約服務期的要求是: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完成交付。評審專家當即提出,該供應商響應文件對履約服務期的響應與磋商文件要求不符,應為未實質性響應。
采購代理提出:既然是磋商方式,評審小組應與該供應商進行磋商談判來解決這個問題。評審小組專家指出:磋商談判是在供應商實質響應的基礎上來進行的。
在磋商采購項目評審中,認為供應商所有響應都可以進入磋商階段來重新承諾。持這樣觀點的評審專家也不在個數。但相關規定是供應商必須實質響應,才能進入磋商階段。
磋商階段,投標供應商有一個競爭報價過程。有評審專家依此認為,這就是報價都可以“談”,其他商務、技術要求就都可以“談”了,哪怕截止期前提交磋商響應并未實質響應。
按此邏輯評審的評審專家,總是特別關注供應商報價分值,心理上的天枰總會向報價最低的供應商傾斜,即使匯總后得出中標供應商并非報價最低者,仍然難釋疑慮:為什么報價最低者沒有中標?這是未擺脫價格多少決定一切的慣性思維所致。相關管理規定中,競爭性磋商采購采用綜合評分法。既然是綜合評分法,報價分值就只能占有限的權重。評審專家若依據最低報價來反向“調整”其他分值項得分,謀取最低報價者為中標供應商,是將競爭性談判與競爭性磋商兩種采購方式混為一談;更有失客觀、公正的評審評價立場。
評價要點: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磋商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磋商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未實質性響應磋商文件的響應文件按無效響應處理,磋商小組應當告知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財庫[2014]214號)。
經磋商確定最終采購需求和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后,由磋商小組采用綜合評分法對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進行綜合評分——《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財庫[2014]214號)。
問題二:上位法是評審專家評審中評價的既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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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項目案例 |
某國家隊訓練和校園推廣服務采購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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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需求 |
——提供十多名國家運動員為期兩個月專業訓練(每兩周進行一次體能測試)服務; ——預算:65萬;(指定)二個月時間; ——供應商應:具備2名教練員(國家級或亞洲級); ——供應商應:推廣到6~8所小學、500人次活動;4~6學校建立專業校隊,3次活動/周,100小時/校; ——供應商應:編制訓練大綱、計劃及教學方案。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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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應概況 |
——三家供應商在截止時間前提交了響應方案; ——供應商未完全響應“具備2名教練員(國家級或亞洲級)”采購需求; ——供應商完全未響應“推廣到6~8所小學……”的采購需求。 |
三位評審專家庫專家參與采購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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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結果 |
無一家供應商響應方案滿足采購文件需求——廢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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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項目評審中,評審專家從采購需求的識別,發現供應商響應方案中缺少對采購需求的響應(見上表“響應概況”)。參與評審的評審專家首先習慣性的去查找采購文件中的“廢標條款”,擬以廢標條款的規定來對比供應商響應方案存在的遺漏,結果查找不到——采購文件中就未列廢標條款。三位評審專家經過討論、分析、研判,最后得出統一意見:供應商未實質性響應采購需求,建議重新組織采購。
評價要點: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⑴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
問題三:這就是評審專家的獨立、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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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項目案例 |
某部服務器、存儲器、工作站采購項目(詢價采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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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需求 |
——提供符合采購要求的服務器、存儲器、工作站所需設備、安裝、調試交付。 ——預算:168.9萬;合同簽訂后25天完成交付。 ——供應商必須承諾:“摘除紅外、藍牙、無線、攝像”部件; ——供應商必須承諾:“提供五個工作日培訓、提供安裝環境適應性檢測報告”。 |
備注:另見需求技術參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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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應概況 |
——六家供應商在截止時間前提交了響應方案; ——部份供應商響應“摘除紅外、藍牙、無線、攝像”部件; ——部份供應商響應“五個工作日培訓、提供環境適應性檢測報告”。 |
三位評審專家庫專家參與采購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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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結果 |
只有一家供應商響應方案滿足詢價文件要求——詢價失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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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后,采購人不接受此次詢價采購的詢價結果,理由是:“摘除紅外、藍牙、無線、攝像”部件,屬于采購人的一種“慣例要求”。采購人表示:所采購的設備中不存在這類部件;懇請評審專家以否決《詢價文件》中“無效條款”方式、否決該項條款(合理性),從而“繼續評審”該詢價采購項目。
一周前參與該詢價采購項目評審的三位評審專家,被采購代理再次集中到原評審會地點。聽了采購人、包括采購代理的陳述的理由后,三位評審專家發表了各自的意見:
評審專家A:應尊重專家評審意見、專家對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專家不認為該條款不合理,不會無理由否決《詢價文件》中的采購需求;相反、基于這類產品通用配置的現實情況,鑒于采購人在使用這類產品上有保密等要求,若明確取消供應商對此的承諾,將在設備使用的保密性、交互性上有潛在風險。
評審專家B:請問此次集中是要求評審專家提供咨詢還是復審(重新評審)?這是個性質問題!復審(重新評審)有法律程序,應按法律程序要求進行;同時,采購人剛才口頭表述的“設備中不存在這類部件”不應是評審專家開展評審的依據。
評審專家C:同意兩位評審專家的意見;如果采購人正式更改該條文,也應修改《詢價文件》并告知供應商。
面對專家的獨立與公正性,采購人最后接受了評審專家形成的集中意見:該詢價項目一周前(上次)詢價評審的意見結果有效!建議重新組織采購。
評價要點:
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得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問題四:價格分值比例突破制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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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項目案例 |
特殊物品風險分析與監測評估體系項目建設采購(競爭性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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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需求 |
——對生物制品、微生物、人體組織、血液制品入境收集國內外法規、學術文章、組織專家論證,撰寫報告 材料收集、專業性梳理、體系構建。 ——預算90萬;簽2022年12月30日前完成; ——價格分占85%。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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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應概況 |
三家供應商在截止時間前提交了響應方案 |
二位評審專家庫專家與采購人代表參與采購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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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結果 |
一家供應商以較大優勢中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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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正式評審前,有評審專家提出磋商文件中設置價格分占比達85%是不合規定的,應予糾正。但采購代理以采購人有這樣的要求為由,予以拒絕。
評審中,磋商小組發現依據磋商文件的相關設置條件,一家供應商獲較大優勢、與另兩家供應商已經不存在競爭情形。同時發現,這家取較大優勢的供應商履約團隊存在策劃不足:團隊構成就是一些負責資料收集職能的成員。為了降低履約風險,保障采購項目物有所值,磋商小組與該較大優勢供應商就項目團隊成員的合理構成、職責分配等進行了談判;促使該供應商在團隊構成上,承諾增加國際法法律類專門人員、語言翻譯類專門人員等成員,并策劃合理合法、系統的職責分配,以提升團隊人力資源的效率和質量。
評審要點: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綜合評分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服務項目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10%至30%。采購項目中含不同采購對象的,以占項目資金比例最高的采購對象確定其項目屬性……——《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財庫[2014]214號)。
問題五:采購需求混亂含糊、規避法規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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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項目案例 |
為某單位文化大道建設提供標識展牌項目(競爭性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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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需求 |
——五類標識展牌制作、運輸、交付服務; ——預算:50萬;合同簽訂后40日歷日完成交付;質保期:24個月; ——交付地點:指定地點。 |
備注: 標識展牌需求見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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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應概況 |
四家供應商在截止時間前提交了響應方案 |
五位評審專家庫專家參與采購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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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結果 |
一家供應商中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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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文件中展示了項目所需的五種產品二維圖,均為1.5mm鋼板,最長的達到5.5M。生產制作均需要進行剪裁、折邊、噴漆等加工工藝。
采購代理發放文件時,向評審專家提出:采購人希望供應商A中標。
專家M提出:采購需求描述不明確,是否包含安裝?
采購代理:應該是簡單安裝。
專家M:若有安裝,就需要安裝資質;5.5M長的鋼板加工產品,裝卸、安裝都需要吊裝作業的,上位法對這類作業有特定的規范要求。
采購代理:所以采購文件未明確安裝,就是為了規避這樣的資質要求。
專家M:如果交付地點與生產地點不同一,履約中還有運輸過程,供應商都應該對這些履約過程進行策劃。
評審中,專家M提出:四家供應商響應方案中都或多或少的策劃了安裝作業,但都不具備安裝資質。
專家E:那就有資質上的問題了?!
專家L:采購文件沒有提出這樣的要求。
專家E點頭:采購文件沒有提出資質要求。
專家Y:采購文件沒有提出,就讓他過去吧!
此外,專家還發現,磋商文件中出現多出說法不一的情形,如:既要求供應商提供最近一年財務報表,也要求供應商需提供近三年財務報表;既要求保質期24個月,又要求供應商保質期至少一年。
評說要點: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委托代理協議,應當明確代理采購的范圍、權限和期限等具體事項。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委托代理協議履行各自義務,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超越代理權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
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除因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外,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必要時,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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