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爭議調解有據可循
2022年04月25日 09:37 來源: 【打印】
為貫徹落實《省財政廳關于加強全省政府采購監管能力建設的通知》精神,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武漢市財政局近日出臺《武漢市市級政府采購爭議調解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及時化解政府采購爭議,提高政府采購工作效率。
適合的三種情形
依法受理的政府采購投訴事項,可根據《辦法》對以下情形進行爭議調解:一是當事人對法律法規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對政府采購程序不了解等;二是當事人對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采購結果存在爭議,事實依據不足;三是當事人各方有明確的調解意向等其他適宜進行調解的情形。
爭議調解方式
一、組織主體。根據《辦法》,政府采購爭議調解應安排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調解;情況特殊的,可以邀請第三方機構人員參與調解。當事人認為調解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可以申請調解人員回避。調解人員認為自己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二、受理時限。對財政部門已正式受理的投訴案件,符合爭議調解情形的,應在受理后的3個工作日內開展調解工作。
三、組織形式??杉薪M織各方當事人召開案件協調會,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也可以分別與各方當事人溝通協調,通過協商、約談等多種方式開展調解工作。
爭議調解結果
調解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的,在約定的期限內由當事人撤回投訴。當事人未達成和解的、不愿意繼續參與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的及出現影響調解正常進行的其他情況,財政部門應當終止調解,按照投訴處理程序依法進行處理。
《辦法》明確,信訪及匿名舉報、投訴舉報內容涉密或明顯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超越管轄權限或超過行政處罰法律時效、非法取得證明材料、當事人明確拒絕調解等其他不適宜調解的情形,暫不納入投訴調解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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