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房建市政工程領域擴大“評定分離”適用范圍
2020年09月04日 09:02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打印】 
9月1日,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于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該省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國有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改革提出十項措施。《意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意見》要求,各地不得要求招標人在“中介服務機構預選庫”、“短名單”、“預選承包商庫”等帶有歧視排斥性質的范圍內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不得采用抽簽、搖號等方式直接確定中標候選人。
《意見》要求,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施工招標項目,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外,可要求中標人向招標人提供保函形式的差額履約擔保,擔保金額為最高投標限制價和中標價的差值。
《意見》要求,房屋建筑工程設計招標評標標準中設置投標報價評審因素的,其所占權重不超過10%。投標報價中的評標基準價一般以有效投標文件評標價的算術平均值為主,評標價相對評標基準價每高1%的所扣分值為0.1,每低1%的所扣分值為0.2,偏離不足1%的,正負偏差按照插入法計算得分。
《意見》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達到大型及以上或者技術復雜的,可以采用合格制資格預審,達到大型及以上且技術復雜的,可以采用有限數量制資格預審。
《意見》提出,擴大“評定分離”的適用范圍,建筑設計方案招標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的招標項目、大型及以上且技術復雜的項目、政府集中建設的大型及以上或技術復雜項目(不含社會代建項目)可以采用“評定分離”方式確定中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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