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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關于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的指導意見(藏財采辦〔2017〕11號)
2017年03月30日 17:10 來源: 【打印】
藏財采辦〔2017〕11 號
自治區黨委各部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自治區人大 常委會辦公廳,自治區政協辦公廳,自治區高法院、自治區 檢察院,各地(市)財政局:
為提高評審工作質量,規范評審勞務報酬支付行為,維 護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 號)等有關規定,現就自治區政府采購 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支付機制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是指評審專家依法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付出勞動應得的收入。
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 勞務報酬;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 勞務報酬。
二、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
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以評審時 間作為計算標準。評審時間計算從評審專家進入評審現場簽 到時起,至提交最終的評審報告時止。評審專家在評審期間 內的休息時間,不計入評審時間。
(一)區內專家評審費計發標準:
1.預算金額 50 萬元(不含 50 萬元)以下的,公開招標、 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采購項目,按每人次 400 元標準發放; 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項目,按每人次 350 元標 準發放。
2.預算金額 50-300 萬元(不含 300 萬元)的,公開招 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采購項目,按每人次 500 元標準 發放;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項目,按每人次 400 元標準發放。
3.預算金額 300-800 萬元(不含 800 萬元)的,公開招 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采購項目,按每人次 600 元標準 發放;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項目,按每人次 450 元標準發放。
4.預算金額 800 萬元(含 800 萬元)以上的,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采購項目,按每人次 700 元標準發放;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項目,按每人次 500 元標 準發放。
5.評標時間在 2 小時以內的,按以上標準發放評審專家 勞務報酬。評標時間在 2 小時以上的,每超過 1 小時增加 100 元;超過 30 分鐘但不滿 1 小時的,按 1 小時計算;超過時 間不滿 30 分鐘的,增加 50 元。
6.同一專家參加多個標段的評標時,第一標段按以上標 準發放勞務報酬,其余標段按以上標準減半發放。
(二)聘請區外專家,勞務報酬按以上標準 2 倍發放。
(三)根據項目的難易程度,采購人可適當調整區內評 審專家勞務報酬發放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區外專家的發放 標準。
(四)特殊工程項目的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數額由采購人 根據評標工作情況決定,但最低標準不得少于以上規定的支 付標準。
(五)評審專家已經到達評審現場,但采購項目未進行 評審即宣布采購活動終止或者因為其他原因評審需要改期 進行的,應當給予評審專家誤工補助,按每人 100 元標準發放。
(六)評審專家未按照通知的時間到達評審現場,使用單位應當在《評審委員會成員執業情況評價反饋表》予以記 錄,并可以根據情況扣費。具體扣費標準可由采購人自行制定,也可由各地(市)財政部門統一制定。因評審專家遲到導致評審不能進行的,按照有關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處理。
(七)評標專家未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標準和要求進行 評標導致評標錯誤,或評標專家工作疏忽導致明顯錯誤的, 不再支付原評標委員會糾正錯誤的重評(復核)費用。
(八)專家因故回避的,按每人 200 元標準發放。
三、評審專家交通費、食宿費
同城專家參加評審,不發放交通費、食宿費。聘請異地專家,專家憑票據報銷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對未接送的市 內交通予以適當補助。
四、各地(市)財政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自行制定評 審專家勞務報酬發放標準。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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