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五部門聯合印發綜合評標專家管理細則
2020年11月13日 08:43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打印】
江西省發展改革委、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江西省交通運輸廳、江西省水利廳五部門近日聯合印發《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細則》(以下簡稱《管理細則》),進一步規范該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行為,加強評標專家隊伍建設。
《管理細則》自2020年12月20日起施行,《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專家評標(審)現場行為規范及評價運用規定》(贛發改公管〔2017〕1051號)同步廢止。
《管理細則》共5章28條,包括4個附件。第一章為“總則”,第二章為“征集和聘用”,第三章為“培訓和考核”,第四章為“違規處理”,第五章為“附則”。4個附件是專家申請表、專家信用承諾書、專家現場行為記錄表、專家年度考核評分說明。
在征集和聘用方面,《管理細則》明確,評標專家專業設置執行國家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按照政府采購、房建和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和省重點工程等行業分類進行申報;建立評標專家信用檔案,記錄評標專家個人基本信息、培訓考核情況、履職表現、獎懲情況等內容;評標專家實行動態管理,每屆聘期三年,聘期屆滿前三個月,評標專家可以在專家管理系統申請續聘,經培訓考核合格后繼續聘用。
培訓和考核方面,《管理細則》明確,評標專家應當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培訓情況記入專家管理系統信用檔案,并作為專家考核、續聘依據;評標專家考核分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得分95分(含)以上的為優秀,70 分(含)以上 95分以下的為合格;7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違規處理方面,評標專家有遲到30分鐘以上1小時以內、未按規定存放通訊工具、擅自離開評標室等五種行為,予以通報批評;評標專家有不主動執行回避制度、違規索要超額評標費、私自將評標相關資料帶離評標室等八種行為,暫停6至12個月評標資格;評標專家有應當回避而不回避、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等八種行為,取消其擔任評標專家的資格;評標專家有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情況等行為,由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沒收收受財物,并處兩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取消其擔任評標專家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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