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發布評審專家責任清單
2020年09月25日 08:27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本報訊福建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近日公布調整后的《福建省省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責任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其中根據現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列出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責任清單,以進一步規范評審專家評審行為,提高評審工作的質量,促進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的公平、公正。
《告知書》明確了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職責及義務、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禁止性行為以及評審專家的法律責任。其中,就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職責及義務,《告知書》列明了根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承擔的7項義務;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六條規定,評標委員會負責具體評標事務,并獨立履行的5項職責;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八條規定,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在采購活動過程中應當履行的6項職責;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九條規定,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履行的5項義務。
針對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禁止性行為,《告知書》明確了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二條規定,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確定參與評標至評標結束前私自接觸投標人;違反評標紀律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記錄、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標資料等7項行為。
《告知書》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八十一條,《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五十五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清楚的列出了評審專家各類行為的法律責任。
(閩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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