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廢止兩項資格認定管理相關辦法
2018年03月27日 08:46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住房城鄉建設部近日發文,決定廢止《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和《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的信息顯示,2018年2月12日,住房城鄉建設部第37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兩項決定,分別廢止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和《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64號),這兩項決定于3月8日正式發布,并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據了解,此次廢止的兩個辦法涉及的資格認定管理事項此前就已取消。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作出修改,刪去了招標投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有關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規定,并對第五十條的相關法律責任作了修改、加大處罰力度,規定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隨后,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印發通知,對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作出7項具體規定,包括停止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申請受理和審批,建立信息報送和公開制度,規范工程招標代理行為,強化工程招投標活動監管,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加大投訴舉報查處力度,推進行業自律等。其中明確,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再受理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申請,停止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批。招標代理機構可按照自愿原則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報送基本信息。招標代理機構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及時核實其在公共服務平臺的信息內容。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與招標人簽訂工程招標代理書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依法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活動。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活動,并對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承擔相應責任。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和《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分別提出,取消住房城鄉建設部對物業服務企業一級資質的核定和省、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二級及以下資質的認定。為此,2017年12月,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印發通知,針對做好取消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后續管理工作提出細化要求。其中明確,各地不再受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定申請和資質變更、更換、補證申請,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將原核定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作為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條件。(樂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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