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睹框架協議采購的兩階段優勢
2022年03月01日 09:20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吳振全
財政部日前頒布的《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以下簡稱110號令),明確了一種全新的政府采購方式,即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110號令指出,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是指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對技術、服務等標準明確、統一,需要多次重復采購的貨物和服務,通過公開征集程序,確定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并訂立框架協議,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按照框架協議約定規則,在入圍供應商范圍內確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并訂立采購合同的采購方式。
該方式主要適用于多頻次、小額度政府采購活動,提升了政府采購的總體效能,促進了政府采購交易的健康發展,是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對全面構建高標準市場體系具有重要作用。
“程序性”是政府采購活動的特性之一,框架協議采購程序需要秉持“兩階段思想”。所謂“兩階段思想”是指將某一具體任務分解為兩階段實施推進,借助兩階段工作內在聯系與相互作用,并通過一系列具體工作實現一體化的任務目標。這是一種循序漸進并逐步明細的思想,是一種通過分解并逐步形成合力的思想。分階段循序推進,有效滿足了事物發展的客觀要求。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是“兩階段思想”應用的具體體現。該方式將政府采購活動分為兩階段,并通過在每階段實現完整的優選過程和有效關聯,進而實現一體化優選成效。
通過兩階段聯動協同,實現優選的徹底性。在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執行的第一階段,就對第二階段中有關采購合同授予、優選限價確定、需求標準制定、供應商方式確定、產品升級換代要求、用戶反饋與評價機制建立等做出考慮。第一階段就已對大部分采購優選的實質性內容做出了安排,使得第二階段優選與第一階段保持協同,有效確保了采購優選的徹底性。
不同階段主體分工不同,強化了優選功能。在組織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中,集中采購機構或主管預算單位作為第一階段公開征集的組織主體,一般由采購人作為第二階段授予采購合同的主體。兩階段區分不同主體優選的目的與分工,大大強化了政府采購優選的功能。
第一階段完成實質締約,增強了優選效能。在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執行的第一階段,通過對技術、經濟及管理等要素的比較,完成了更深層、更實質的優選過程,為第二階段授予采購合同創造了條件。第二階段優選實現了對第一階段的補充與遞進效果,減輕了第二階段優選負擔,使第二階段優選更加明確,展現出較為強大的政府采購優選效能。
允許非入圍供應商簽約,加大了優選力度。110號令第三十七條規定:“采購人證明能夠以更低價格向非入圍供應商采購相同貨物,且入圍供應商不同意將價格降至非入圍供應商以下的,可以將合同授予非入圍供應商。”該機制克服了不充分的入圍競爭,使得優選范圍得以開放,打破了傳統閉環競爭的局限,加大了政府采購優選的力度。
對供應商實施動態管理,提升了優選品質。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在第一階段就建立了用戶反饋和評價機制,接受采購人和服務對象對于入圍供應商的履約反饋與評價,為第二階段選定成交供應商提供參考。這種動態履約管理的思想有效激發了入圍供應商的積極性與活力,大大提升了政府采購優選的品質。
封閉與開放互補,確保了優選穩定性。110號令第十條規定:“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是指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明確采購需求和付費標準等框架協議條件,愿意接受協議條件的供應商可以隨時申請加入的框架協議采購。”110號令第三十一條明確,對于采用封閉框架協議方式的,需要明確補充征集供應商的做法。有別于其他采購方式,框架協議采購允許交易主體退出優選程序以及補充入圍供應商進入優選范圍,有效保障了政府采購優選的穩定性。
(作者單位:北京北咨招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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