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編制招標文件不得設置這21種限制條件
2025年11月11日 10:18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打印】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十部門近日印發《浙江省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細則的通知》,要求起草單位作為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包括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時,應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和評標標準等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除起草單位以外的招標人編制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文件時,參照本細則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通知明確,招標人在編制招標文件時,不得設置以下21種限制條件:
1.排斥、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與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2.直接或者變相要求優先采購在本地登記注冊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
3.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要求投標人在參與投標活動前取得行政許可或者通過行政審批性質的前置備案程序;
4.將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在本地擁有一定辦公面積等作為參與本地招標投標的必要條件;
5.將經營者取得業績和獎項榮譽的區域、繳納稅收社保的區域、投標(響應)產品的產地、注冊地址、與本地經營者組成聯合體等作為投標(響應)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成交、入圍)條件或者評標條款;
6.將經營者在本地區業績、成立年限、所獲得的獎項榮譽、在本地繳納稅收社保等因素,或者根據商品、要素產地等因素設置差異性得分;
7.根據經營者投標(響應)產品的產地設置差異性評審標準;
8.將特定行政區域、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或者將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機構對投標人作出的榮譽獎勵和慈善公益證明等作為投標條件、中標條件,或者將與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無關的上述榮譽獎勵和慈善公益證明等作為加分條件;
9.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供應商或者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法律法規有明確要求的除外);
10.設置不合理的公示時間、響應時間、要求現場報名或者現場購買招標文件等;
11.在獲取招標文件、開標環節要求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員到場;
12.對僅需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證照、證件復印件的,要求必須提供原件;對按規定可以采用“多證合一”電子證照的,要求必須提供紙質證照;
13.要求投標人取得培訓合格證、上崗證等特定地區或者特定行業組織頒發的相關證書,或者取得特定行業組織成員身份;
14.對省級相關部門許可資質的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企業,以上述企業未在全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作為否決投標或不予加分的條件;
15.將國家已經明令取消的資質資格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或者在國家已經明令取消資質資格的領域,將其他資質資格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
16.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作為確定投標人經營資質資格的依據,或者將投標人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采用某種特定表述或者明確記載某個特定經營范圍細項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或者以招標項目超出投標人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為由限制投標;
17.違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對不同所有制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評標標準;
18.根據投標人的規模、注冊地址、注冊資金、市場占有率、負債率、凈資產規模等設置差異性得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9.根據聯合體成員單位的注冊地址、所有制形式等設置差異性得分;
20.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違規收取保證金,或者限定保證金只能以現金或非現金擔保唯一形式繳納;
21.其他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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