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6月30日 09:53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對財政性資金的認定,對工程、貨物與服務的界定,對重大違法記錄的認定等問題均予以明確,解決了實踐中的諸多困惑。值得“點贊”的是,《條例》不僅僅是對政府采購法的細化,還體現了對新形勢下政府采購工作的思考,明確了改革的方向。
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的建立。《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建設標準,推動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在筆者看來,這是對目前各地大力推進的電子化招投標工作的思考與回應,為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提供了依據。那么,誰來建?如何建?建完后怎么管?建設規劃及具體措施仍有待細化。
批量集中采購的推行。《條例》在第三章《政府采購方式》中單獨以第二十四條明確,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適合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的,應當實行批量集中采購,但緊急的小額零星貨物項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務、工程項目除外。這是批量集中采購第一次正式出現在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條款中,明確了批量集中采購的法律地位。然而,當前各地的采購規模及采購政策不同,如何確保批量集中采購穩步推進?這就必須思考優化政府采購的組織和管理模式,形成規模效應,達到采購效率與資金節約率的最大化,實現批量采購的最終目標。
關于對供應商的罰款。對于供應商的違法行為,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那么,采購金額指的是中標金額、投標金額,還是預算金額?相關法律法規一直未明確,《條例》也未對此作出規定,希望今后能進一步明確這一概念。
此外,《條例》出臺之前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已對政府采購操作中的具體環節作出規定,有些與《條例》不一致,帶來了實操中的新困惑。不過可以預期的是,今后,修改相關制度辦法將提上日程。
(作者:廣東省高木律師事務所 楊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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