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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工作實施方案
2018年08月08日 15:20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 【打印】 
充分發揮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功能,促進政府采購誠信體系建設,拓展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根據財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和河南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關于印發河南省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 總體要求
(一) 基本思路
全面貫徹落實落實國務院、省政府關于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政策措施,圍繞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充分發揮政府采購合同資金支付有保障的優勢,綜合運用政府采購合同備案管理和國庫集中支付等財政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資金提供方(以下簡稱融資服務機構)擴大對中小微企業的融資規模,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促進金融與中小微企業良性互動發展。
(二)基本概念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是指參與政府采購并中標(成交)的中小微企業供應商,憑借政府采購合同向參與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的融資服務機構申請融資,融資服務機構以信貸政策為基礎提供資金支持的融資模式。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其劃分標準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三)基本原則
堅持財政引導,鼓勵依法融資。財政部門發揮政府采購管理職能,加強政府采購合同和資金支付管理,支持政府采購供應商依法依規開展融資,通過提高合同資金支付的安全性,激勵融資服務機構放貸的積極性。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鼓勵中小微企業誠信經營、依法依規開展政府采購合同融資。
堅持市場導向,實現互惠互利。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融資服務機構和中小微企業在互惠互利基礎上,實現合作共贏。
堅持創新機制,推動“銀企”對接。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通過搭建信息對稱、相互對接的平臺,實現中小微企業和融資服務機構融資需求與供給信息互通。
二、主要任務和措施
(一)加大政府采購合同信息公開力度
采購人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并在政府采購合同簽訂2個工作日內,及時在“商丘政府采購網”依法公開政府采購合同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政府采購合同中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及地點和方式、驗收要求、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回款賬戶和開戶行等信息都要公開,確保相關信息真實、公開、有效,為融資服務機構核實政府采購合同真實性奠定基礎。
(二)加強政府采購合同備案管理
財政部門要認真履行政府采購備案職能,及時對政府采購合同備案進行審核,監督采購人按照招標采購文件和中標成成交供應商響應文件的規定,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切實管控政府采購合同簽訂的回款賬戶和開戶行不得擅自變更,確保資金按照合同約定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及時支付到合同簽訂的回款賬戶。
(三)搭建“政銀企”對接的信息化平臺
省財政廳以全省統一的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為平臺,對接融資服務機構信息化系統和財政國庫支付系統,推進政府采購中標成交信息、合同信息、融資信息、支付信息和信用信息等信息資源共享,實現中小微企業和融資服務機構融資需求與供給信息互通,強化政府采購合同資金支付閉環管理。市、縣(區)財政部門要加強內部協調,積極推進財政國庫支付系統與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的對接。
(四)著力提高融資效率
融資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政府采購合同融資綠色通道,配備專業人員定向服務,簡化貸款審批程序,制定相應業務管理規范,提供快捷、方便、專業的融資服務。對有融資意向的中小微企業申報材料齊全完備的,融資服務機構一般應在7個工作內完成審批。對具備放款條件的企業,應于審批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放款。積極探索互聯網金融模式,為中小微企業提供靈活多樣的提款方式和還款方式,提高金融服務效率。
(五)切實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
融資服務機構應當對依法合規經營、信用資質良好、經營狀況良好、主業突出、負債適度、企業行為規范的中小微企業開展融資業務。在做好貿易背景真實性調查基礎上,合理確定融資期限和授信額度,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準入門檻。融資服務機構在開展融資服務時,要及時登錄“商丘市政府采購網”通過河南省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核對信息等方式確認合同真實性,原則上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擔保。對履約記錄良好、誠信資質高的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機構應在融資額度、融資審查、利率優惠等方面給予更大支持,促進中小微企業依法誠信經營。
三、融資基本程序
(一)融資服務機構登記備案
有意向按照本方案開展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的融資服務機構,在河南省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登記備案。融資服務機構登記應提供有關資料,包括:
1、融資服務機構基本情況;
2、遵循本方案和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有關規定的承諾函;
3、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具體方案及融資產品;
4、融資業務流程及各環節的辦結時間;
5、針對本方案實施項目風險防控的主要措施;
6、其他成功扶持中小微企業的案例及產品;
7、貸款利率及手續費的融資優惠措施等。
(二)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申請
有融資需求的中小微企業可在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前,根據融資服務機構提供的方案自行選擇符合自身情況的融資產品,并根據方案中列明的聯系方式和要求向相關融資服務機構提出融資需求申請。融資服務機構根據中小微企業的申請開展盡職調查,合理確定融資授信額度。中小微企業獲得政府采購合同后,憑政府采購合同向融資服務機構提出融資申請。
中小微企業向融資服務機構申請政府采購合同融資的,應當在合同簽訂前按照融資服務機構的要求開設收款賬戶。融資服務機構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在該銀行開設收款賬戶。融資服務機構為非銀行業機構的,在其指定的銀行開設賬戶。若政府采購合同已簽訂,需要變更合同約定賬戶的,中小微企業需向采購人申請變更融資服務機構要求的收款賬戶。中小微企業應按融資服務機構要求在政府采購合同中注明融資服務機構指定的回款開戶行和賬戶。
(二)融資服務機構放貸
融資服務機構通過河南省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核對政府采購合同真實性,確認無誤后在授信額度內提供本機構規定的相應融資產品。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后,融資服務機構向河南省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推送政府采購合同融資信息,在合同上注明“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標識,避免多家融資服務機構對單筆政府采購合同重復融資現象發生。
融資貸款發放后,原則上不予變更合同賬號。如確需變更的,應由采購人和融資中小微企業提出變更申請,經融資服務機構確認后方可變更。貸款結清后,合同賬號變更由合同雙方自行協商確定。
(三)合同資金支付及還貸
中小微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約,采購人及時開展履約驗收,按照有關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規定辦理政府采購合同資金支付手續,直接將資金支付到政府采購合同指定的賬戶。融資服務機構加強貸后管理和企業現金流量監管,及時鎖定政府采購合同回款資金,優先將回款資金用于還貸。
四、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實施
財政部門要會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銀監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因地制宜細化工作措施,加強信息共享,發揮部門合力,協同推進當地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工作。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工作的指導和跟蹤監督,不斷完善相關政府措施,為融資雙方提供相關的便利和服務,但不得為融資項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監部門要加強信貸指導和金融監管,引導融資服務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積極支持融資服務機構對產業帶動強、信用資質良好、經營狀況良好的中小微企業重點開展融資服務。
(二)強化責任追究
中小微企業通過不正當方式獲取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或無故不及時還款,融資服務機構違反信貸政策或違背承諾開展融資貸款的,除按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承擔法律責任外,財政部門應當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因采購人或中小微企業行為造成政府采購合同解除或產生糾紛,致使合同資金不能按時、足額支付的,應由責任方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本息不能按時、足額收回的,應由責任方按照貸款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三)注重宣傳引導
各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部門組織開展銀企座談會、集中培訓、經驗交流、現場觀摩等多種形式的推廣活動,向中小微企業普及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政策,擴大政府采購合同融資的知曉度。要加強跟蹤問效,及時總結經驗,完善相關制度,讓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惠及更多中小微企業。
各集中采購機構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積極配合做好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宣傳工作,協助融資服務機構在投標、開標場所發放相關宣傳資料,使更多中小微企業了解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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