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若干規定》近日獲得通過。廣州將成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并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對醫療糾紛進行調解。
《規定》明確,市醫調委由市司法行政部門指導設立,市醫調委的設立和開展調解工作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
今后,一旦出現醫療糾紛,市醫調委必須第一時間派人員前往現場接受當事人調解申請。
其中, 醫療糾紛賠付金額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市醫調委指定一名調解員進行調解;賠付金額10萬元以上的,由3名調解員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或委托醫調委指定一名調解員,第三名調解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市醫調委指定。
《規定》還明確,為實現中立,調解員全部面向社會招聘,既不能是醫療機構的,也不是機關或事業單位的,但必須懂得法律或者醫學。市醫調委還應當在辦公場地的顯著位置公布調解員名單,以方便當事人選聘調解員;遇到調解員需要回避的情形,當事人可以要求調解員回避或更換。
負責起草該《規定》的廣州市法制辦主任吳明場表示,醫調委將成為行政、司法、仲裁之外解決醫療糾紛的第四種途徑,醫調委只是為日益頻繁的醫患糾紛提供多一種解決機制,至于選擇何種方式,權利仍然掌握在當事人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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