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1日 10:01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 【打印】
近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集中圍繞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相關內容做出3處修改,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及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被刪除。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在接受中國政府采購網的采訪時認為,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修改對企業利好,也符合國家行政主管部門進一步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指導思想。根據我國加入WTO《政府采購協定》(GPA)的談判進程以及目前政府采購工作的實踐情況,我國的政府采購法在未來4~5年內或將做出更大的調整。
降低市場準入門檻處罰并未減輕
此次《政府采購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證上,取消采購代理機構的資格認證則意味著降低其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門檻,勢必對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購工作或政府采購市場產生深遠的影響。何紅鋒認為,從長遠來看,這些影響將是利大于弊。何紅鋒表示,在未來的政府采購工作中,采購代理機構市場進入門檻的降低,會加速代理機構相互間優勝劣汰的競爭;同時,采購代理費用的市場價格也會相應地降低;此外,采購代理機構的競爭日趨激烈化,也能促使它們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優化自身的結構。
針對《政府采購法》修改后增加"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表述,參與審議該修正案的個別全國人大常委委員提出了異議,認為《政府采購法》做出這樣的修改將明顯減輕采購代理機構法律責任。何紅鋒認為,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看似是修改了3處,但實際上只是圍繞著取消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這一個環節展開的。"既然采購代理機構的資格認證被取消了,與之相對應的資格處罰措施也要做出相應的刪除和調整。實際上,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修改并未減輕對采購代理機構的處罰。"何紅鋒如是說。
政府采購法在4-5年內或將做出重大調整
自《政府采購法》實施以來,我國政府采購事業發展迅猛,采購規模保持了53%的年平均增長率,法律法規體系不斷健全,逐步走向科學化、法制化管理軌道。但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仍處在初級階段、探索階段和完善階段,政府采購制度的功能作用還沒有真正完全發揮出來,在發展中還暴露出一些制度上、機制上的問題,改革之路任重而道遠。何紅鋒認為,受我國國情、我國加入WTO《政府采購協定》的談判進度與協調程度等因素的影響,預計我國的《政府采購法》將會在未來4~5年內做出一些大范圍的調整:
首先,我國的政府采購法需要與GPA接軌。
我國加入WTO《政府采購協定》(GPA)的談判自2007年年底啟動以來已進入關鍵階段。從最新的出價和要價來看,中國和美國、歐盟等GPA主要參加方的最大分歧在于國有企業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納入出價清單。同時,中國國內的政府采購制度還不統一,與GPA新文本的要求也差距不小。因此,完善國內政府采購制度,并與GPA接軌,這是當前中國加入GPA談判面臨的挑戰之一,也是未來我國政府采購法修改的一個大的方向。
其次,有些內容的修改已經成為共識,如適當限制評審專家權利。
通過多年政府采購工作的實踐,我們不難發現,"只有權利,沒有責任"的評審專家制度問題非常突出。因此,國家相關政府決策部門需要根據我國的實際國情以及政府采購需求,對專家評審制度做出相應的改革和調整。何紅峰說,“建議適當控制評審專家的權利,并且要讓他(她)們承擔應該承擔的責任。同時,要讓評審專家從‘決策機構’過度到‘咨詢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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