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4年政府采購工作要點》要求,在努力完善政府采購監管機制的過程中,應注意完善集中采購機構考核機制,加強集中采購活動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繼續開展對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依法做好供應商投訴舉報處理工作。探索建立供應商、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違法違規“黑名單”制度。加大政府采購預算、采購過程、采購結果及采購合同等信息公開力度,強化審計及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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